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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環球貿易中心2號樓1013室今天小編向大家介紹律師在民事調解中遇到的問題與對策,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了解一下吧!
對于當事人來講,如何能夠達成調解,則能夠盡快達成訴訟目標,不需要經歷漫長的訴訟周期,極大提升了辦事效率。對法官來書,最大限度追求調解結案,是法官處理民事案件普遍特點,也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標。
但實踐中,雙方當事人在達成調解的過程中卻往往因為抹不開面子或者一時腦熱,經常會犯很多的錯誤,嚴重的甚至實質上損害了自身的權益。因此今天本人便結合自己在辦案經歷,分享自己的一些感受與反思。
一、問題
1、調解書中使用的措詞是否合適。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合議,落實在書面上,就準確的措詞與表達。很多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急于拿到調解書,對于案件的基本描述斷章取義、對補償與賠償的區別傻傻分不清楚,甚至還有對原被告雙方的位置顛倒,將被告應履行的義務,寫成是原告,被告反而成為債權人。
2、調解內容的具體條款是否遺漏。比如是否明確合同已解除?對于逾期支付的利息有無約定?對于對方分期履行的情況,若任何一期不履行,是否約定全部余款即時履行?還有就是違約金條款的設置究竟如何約定并未認真考慮。
3、調解書的內容表述是否存在歧義。比如被告履行義務的期限是在6月1日前支付完畢?還是6月1日支付?簡單的一個“前”字,使兩句話表達含義大相徑庭。
二、原因
木受繩則直,金就礪則利。君子博學而日參省乎己,則知明而行無過矣。彎路走多了,反思后認為大概有以下三個原因:
1、時間問題。民事調解書作為雙方在訴訟過程中達成的合議,相比判決書、裁定書,形成時間要短的多。
2、流程問題。人民法院對于民事判決書、裁定書的制作有嚴格的流程,比如合議庭合議、法官討論報告、重大復雜案件上審委會討論、研究,對于判決內容的第一次校對、第二次校對等方能最后成文。民事調解書,雖然也會制作調解筆錄,但程序比較簡單,容易導致內容不周延、不全面,無法真正兼顧雙方的意思表示。
3、當事人問題。調解作為雙方在經過長時間溝通失敗,無奈起訴甚至對簿公堂后形成的文書,往往伴隨著當事人一時的沖動,在此情況下達成的合意難免疏忽,如表述不周延,嚴重的甚至會實質損害當事人權益。
三、建議
律師作為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護航者,在委托事項終結前,一定要保持始終的理智。具體來說:
1、事前要擬定調解預案,做好筆錄,在調解過程中細致考慮雙方權益,并仔細核對雙方信息等重要內容。
2、調解過程中要充分考慮調解協議內容,及時告知當事人調解方案的情況和風險點了,如可能的話,可以考慮設置違約即時履行條款和違約金條款。
3、對于過程中未考慮到的關鍵問題,事后妙用反悔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第九十九條的規定,通常情況下,簽收調解書才是調解書生效的標志,當事人在調解書送達前任意反悔而不受任何限制,這就是民事調解反悔權的法律淵源。對于法院的送達回證簽字一定要慎而又慎,畢竟簽收調解書才是調解書生效的標志。
因此在這種未考慮到重要問題而達成的調解,一定要重視送達回證與簽收,與委托方及時溝通,做好工作。切忌冒失、心存僥幸,否則最后損害的是委托方的權益。
本文自:王剛律師刑事辯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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